主板 - 上市申請進展報告

上市申請進展(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之報告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並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及 (ii) 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被發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後所提交的申請,或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相關匯報年度處理的上市申請包括在相關匯報年度之前或期間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申請。截至本報告日止,上市委員會於2024年已批准66家主板及3家GEM上市申請。
主板

    2024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1.    於2023年12月29日未處理完畢的現有申請及重新申請 71
2.    2024年接受之新申請(1) 123
      總計: 194
申請狀況
申請狀況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並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及 (ii) 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被發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後所提交的申請,或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主板

    (於2024年11月29日)
1.    已上市(2) 58
2.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待上市 15
3.    處理中 75
4.    其他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3)、申請被拒(4)、被發回申請(4) (5)或自行撤回申請) 46
      總計: 194
處理時間
主板及GEM

於2024年11就新上市申請發出的首次意見函

5

聯交所發出首次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2

於2024年11月就上市申請發出的所有意見函

13

聯交所發出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3

於2024年11月就擬提交之新上市申請發出關於《上市規則》的指引

10

聯交所發出書面回覆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0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個月呈交上市委員會作考慮的上市申請

77

1.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期間聯交所發出意見函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33

2.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期間聯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薦人)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95

3.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32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個月的新上市公司(6)

75

由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至上市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37
(1) 於2024年11月接受之上市申請包括10家主板、0家GEM 和4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遞交的上市申請。
(2) 包括0家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1家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上市、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3)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9.03 條/《GEM上市規則》第 12.07 條,遞交申請表格的六個月之後,上市申請即告處理期限已過。
(4) 2024年截至11月止的沒有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拒或被發回,同一申請人在之後符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後,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請。
(5) 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6) 不包括根據主板《上市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地產信託基金)及投資公司。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