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 - 上市申請進展報告

上市申請進展(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之報告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並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聯交所受理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及 (ii) 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被發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後所提交的申請,或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相關匯報年度處理的上市申請包括在相關匯報年度之前或期間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申請。截至本報告日止,上市委員會於2025年已批准14家主板及0家GEM上市申請。

2025 年處理的申請包括 82 宗按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定義見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4 年 10 月 18 日發布的《有關優化新上市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處理的申請,其中有 11 宗是按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定義見聯合聲明)處理的申請。

 

GEM

    2025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1.    於2024年12月31日未處理完畢的現有申請及重新申請 0
2.    於2025年受理之新申請(1) 1
      總計: 1
申請狀況
申請狀況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並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聯交所受理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及 (ii) 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被發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後所提交的申請,或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GEM

    (於2025年3月31日)
1.    已上市(2) 0
2.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待上市 0
3.    處理中 1
4.    其他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3)、申請被拒(4)、被發回申請(4) (5)或自行撤回申請) 0
      總計: 1
處理時間
主板及GEM

於2025年3月就擬提交之新上市申請發出關於《上市規則》的指引

6

聯交所發出書面回覆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0

於2025年3月就上市申請發出的首次意見函

15

聯交所發出首次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2

於2025年3月就上市申請發出的第二次意見函

3

聯交所發出第二次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15

於2025年3月就上市申請發出的聆訊文件函(6)(7)

1

聯交所發出聆訊文件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9

於2025年3月 被發出回覆不完整/重大問題函/ 有關新的重大發展意見函的上市申請(8)

12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12個月呈交上市委員會作考慮的上市申請(9)

83

1.

由上市申請受理至發出聆訊文件函之間聯交所發出意見函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9)(10)

28

2.

由上市申請受理至發出聆訊文件函之間聯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薦人)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10)

49

3.

由上市申請受理至發出聆訊文件函之間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10)

81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12個月的新上市公司(11)

76

由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至上市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30
(1) 於2025年3月受理之上市申請包括9家主板、0家GEM 和13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遞交的上市申請。
(2) 包括1家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1家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上市、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3)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9.03 條/《GEM上市規則》第 12.07 條,遞交申請表格的六個月之後,上市申請即告處理期限已過。
(4) 2025年截至3月止的沒有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拒或被發回,同一申請人在之後符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後,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請。
(5) 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6) 聆訊文件函發出後,當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備妥可供聆訊的上市文件,並取得其他相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必要批准後,該申請將進入聆訊階段。
(7) 包括1份就按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處理的上市申請發出的聆訊文件函。
(8) 包括12 份回覆不完整/ 0 份重大問題函/ 0 份有關新的重大發展的意見函,一般而言,發出上述函件的原因與重大法律/監管發展/重大投訴/財務資料的重大變動/ 等待財務資訊更新(例如,包括依賴提前提交的申請)有關。
(9) 截至 2025 年 3 月31 日 止十二個月內提交至上市委員會聆訊的申請包括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根據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提出的 3 份申請,其中有 0 份申請是按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所提交。
(10) 就數據計算而言,對於在採用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之前受理的申請,聯交所在緊貼聆訊前發出的最新一輪意見函將被視為聆訊文件函。
(11) 不包括根據主板《上市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地產信託基金)及投資公司。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