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2025年3月受理之上市申請包括9家主板、0家GEM 和13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遞交的上市申請。
(2) 包括1家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1家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上市、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3)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9.03 條/《GEM上市規則》第 12.07 條,遞交申請表格的六個月之後,上市申請即告處理期限已過。
(4) 2025年截至3月止的沒有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拒或被發回,同一申請人在之後符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後,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請。
(5) 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6) 聆訊文件函發出後,當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備妥可供聆訊的上市文件,並取得其他相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必要批准後,該申請將進入聆訊階段。
(7) 包括1份就按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處理的上市申請發出的聆訊文件函。
(8) 包括12 份回覆不完整/ 0 份重大問題函/ 0 份有關新的重大發展的意見函,一般而言,發出上述函件的原因與重大法律/監管發展/重大投訴/財務資料的重大變動/ 等待財務資訊更新(例如,包括依賴提前提交的申請)有關。
(9) 截至 2025 年 3 月31 日 止十二個月內提交至上市委員會聆訊的申請包括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根據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提出的 3 份申請,其中有 0 份申請是按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所提交。
(10) 就數據計算而言,對於在採用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之前受理的申請,聯交所在緊貼聆訊前發出的最新一輪意見函將被視為聆訊文件函。
(11) 不包括根據主板《上市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地產信託基金)及投資公司。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