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據《主板規則》第6.15(1) 條或《GEM規則》第9.23(1) 條進行強制收購,又或根據《主板規則》第6.15(2) 條或《GEM規則》第9.23(2)條透過協議計劃或資本重組方式進行私有化。 |
(2) |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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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家主板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1家主板公司已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上市覆核委員會的除牌決定。該等覆核及相關法律程序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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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主板規則》第6.01A條)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GEM規則》第9.14A條),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給有關停牌公司一個時間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該指定時間內復牌,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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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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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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