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因未能維持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而被置於共三個階段除牌程序的主板公司。 |
(2) |
聯交所已決定按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14條所載的理由,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15條的規定展開取消有關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
(3) |
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主板《上市規則》第6.01A條)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GEM《上市規則》第9.14A條),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給有關停牌公司一個時間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該指定時間內復牌,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 |
* |
11家主版公司及3家GEM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除牌決定,覆核程序正在進行。 |